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危害有多大?

2020-08-20

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危害有多大?

植物生长调节剂,是采用人工合成和提取的,低浓度即可影响植物内源激素合成、运输、代谢及作用,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的化学物质。在我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归属于农药管理,有着严格的审批流程和使用方法。

化学肥料,是指能改善和补充作物营养,解决作物因缺素原因导致的生理性病害,并能提高农作物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的无机混合物料。化学肥料包括复合肥、复混肥、掺混肥、尿素、硫酸钾、二铵、各种大量元素、微量元素、氨基酸、腐植酸水溶肥(冲施肥、滴灌肥、叶面肥等)、特肥等,统统归属于肥料管理。

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化学肥料,二者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方向,国家对农药和肥料的管理也截然不同。

由于植物生长调节剂归属于农药管理,所以一般申报一个植物生长调节剂农药登记证,少则几十万,多着几百万,而申报一个肥料登记证的费用,一般在2-3万。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会导致一些不法厂家铤而走险,生产一些以肥代药的产品,在市场上赚取不当利润。

以肥代药的产品,在推广和应用上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误导:一些厂家利用一些农户对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叶面肥的模糊认识,利用肥料登记证,在生产的产品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后,直接在标签上标明该产品具有矮化植株、控制旺长、增产、抗逆、保花保果等作用,导致了许多农户将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是叶面肥混为一谈,甚至连一些经营者也存在认识上的混淆。笔者曾到访东北的一些客户和种植大户,在和他们谈到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时候,他们直接就将其说成是叶面肥,说明在很多地区的经营者和农民,长期被这种认识所误导,在思想和观念上对农业种植形成一定的危害。

二、增加潜在的使用风险:植物生长调节剂按照农药登记使用,在包装上都有明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经销商和农户在使用时都会按照使用说明使用。但是在现实中,很多农户会将植物生长调节剂搭配叶面肥一起使用。而这些叶面肥产品,如果在其中添加了植物生长调节剂,由于他们不能在、也不会在产品包装上直接说明添加的调节剂是什么成分,多少含量,所以一般经营者和农户并不知道属于那一种调节剂,而多数农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只当做补充作物营养的产品。如果种植户同时使用了植物生长调节剂和包含同一种调节剂成分的叶面肥,而他们却又不知情,就会形成这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重复使用,导致所使用的有效成分含量的增加,最终可能导致农作物的使用风险。河北曾出现一个案例,枣农在使用了添加了植物生长调节剂--赤霉素的肥料以后,在花期又使用了保花保果的赤霉素调节剂,结果造成赤霉素用量重复和过大,直接导致枣树落花严重,最后以生产肥料的厂家和经销商共同给枣农赔款结案。

三、造成农作物的直接危害:一些生产大肥的不法厂家,为了提高肥料的速效性,让农民在短时间内能看到使用其肥料的效果,在一些复合肥、水溶肥(冲施肥、滴灌肥)中直接添加了促进生长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如胺鲜酯、复硝酚钠、萘乙酸钠、芸苔素等,农户在使用了这些大肥后,对蔬菜类作物,会导致苗期生长过快,虚旺,茎节长,苗弱等现象,不利于形成壮苗。对果树类作物,会导致在生长期出现冒条,营养生长过大,长枝多等现象,该停长的不停长,前期不利于花果的营养积累,后期导致果实贪青晚熟、秋条增多,不利于过冬。在山西运城果区,水溶肥的用量较大,广大果农早已明确认识到在肥料中添加调节剂的危害,所以在选择水溶肥料时都会看一看、闻一闻,许多经销商也会拒绝在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厂家和产品。这样对肥料厂家来讲,反而是得不偿失。

四、对农资市场的危害:由于肥料厂家的环保压力小,产品登记相对简单,登记费用低,所以企业的运行成本相对于农药企业来讲会低很多,因为产品生产的成本低,所以在市场上销售的价格就低,这样就对农药生产厂家形成了巨大的价格竞争压力,导致农药生产厂家和肥料生产厂家不在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下竞争。而农药厂家为了保市场,不得已只能降低产品价格,产品价格的降低,不同程度会导致产品质量的下降,企业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损害了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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